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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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勇士,敢于面对淋漓的鲜血,敢于面对惨淡的人生。元吉在查找历史资料的时候发现一篇讨论国朝奴隶制的文章,观点不敢妄加评论,但许多史料大家可以看看。
战国秦汉的极权奴隶制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吴荣曾说:“在商和西周、春秋时期,由于村社制还未解体,农业劳动的主要承担者是村社成员,奴隶恐怕只起次要作用。到战国时期,村社走向瓦解,社会上贫富分化加剧,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宗法贵族没落了,出现了新兴的富商和手工业者,还有数量很多的独立小农。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于是富者大量地利用奴隶去从事物资生产,贫者则因破产而沦落为奴。从这时起,奴隶制也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当时,不但官府使用奴婢进行手工业生产,商人和作坊主也大量使用僮仆、佣工从事开矿、冶金、煮盐、制陶、丝织等等手工业生产。当时劳动力的买卖已相当频繁,出现了固定的或常设的劳务市场,即所谓“佣肆”。至于奴仆的买卖,则往往“售于闾巷”《战国策.秦策》。
秦国的祖先非子,因养马得到周孝王的赏识,便由奴隶升迁为带有封土的子爵,封邑于秦。他们的命运被决定于王的喜怒爱憎之间,任免升贬以至封爵杀头,均凭王及其亲信贵族的意志决定,秦国的宰相百里奚就是五张羊皮买来的奴隶。公元前五世纪后期,魏国李悝变法,其《法经》规定:“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籍其家”就是将其家人全部沦为奴隶。此类法律为当时各国普遍采用,如云梦《秦律》中有关各式罪犯之家人籍为奴隶的条文不少。前361年商鞅变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将从事工商业或贫穷的民众都沦为奴隶,而官僚集团则按军功爵秩分配“臣妾”(见《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书.垦令篇》),说明官府是何等蛮横地侵犯着民众的人身权。《商君书.错法篇》载:“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战国策.秦策四》谓当时各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裘锡圭详尽论证了当时奴隶数量很大,且在生产上普遍使用,应定性为奴隶制社会(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出版)。总之,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奴隶数量大增,使用更普遍,乃至秦汉两代成为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一直到清代,统治者也根本没有保护本国民众基本人身权的概念,民众因犯罪与债务沦为奴隶者触目皆是,人们始终不懂什么是“人格权”!
尉缭在秦国就直言不讳地说:如秦王“得志于天下,天下皆为虏矣”。统一后,秦始皇自己也说得很明白“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秦始皇在秦军攻下他少年时曾居住过的邯郸后,就下令将曾经欺侮过他的人全部“坑杀”。秦嬴政两次坑儒,活埋了1千多儒生。嫪毐家童(奴隶)数千、舍人千余;嫪毐党一案,嫪本人被车裂,灭族,20几个党羽被枭首,4000余人被流放;政的母亲因此案被囚禁,政的2个异母弟被屠杀,27个劝谏释放太后的大臣被处死,吕不韦被赐自尽。始皇36年,有一颗流星落下,有人在陨石上刻字:“始皇死土地分”。秦始皇就把陨石周围居住的人,全部杀了。
秦朝最高人口数是2000万,全国设置“县政”约1000个,平均每县2万人。秦始皇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在全国广修宫殿,宫殿数号称“关外三百,关内四百”,尤其是阿房宫,占地几里,能容万人!《史记.秦本纪》记载:“始皇初即位穿治郦山,及并天下,天下徒70余万人”。这就是说:他在统一之前就开始了骊山秦始皇墓的工程,征用民工70万人!始皇26年,“徒天下黔首三万户琅琊台下”。始皇28年南巡至湘山祠,遇大风,“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始皇32年,“乃使蒙恬发兵30万人,北击胡,略取河南地”,修长城役50万人。始皇33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戊,”集解:徐广曰:“50万人守五岭”。就是说,秦始皇用50万奴隶军队,征服了广东、广西和越南北部地区,并派兵留守驻防。始皇35年,修绵延300里“阿房宫隐宫徒刑者70余万人”。“隐宫”即宫刑。另外,修驰道民夫30余万人。还有那工程浩大的驰道网、规模惊人的徐福船队……这不是“国家权力只达到县一级”能实现的。无偿服奴隶式兵役和劳役的老百姓共270多万人,为上述军事和劳役大军运送粮草和装备的人以及在内地驻防的军人、夫役,估计还有250万人,两项相加约有520多万人。当时,全国人口约2千万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壮年人(包括妇女),按1/3计算,不过6百余万,在6百余万劳力中有5百万人服奴隶式的兵役和劳役。这就是大规模实行奴隶制的证据,以至于“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汉书.严安传》)。始皇死后,太子扶苏、将军蒙恬等被秦二世害死;胡亥将自己的18个兄弟和堂兄弟斩首,并把10个姊妹统统车裂而死,其它连累致死者不计其数。此后,李斯又被斩,三族被诛。
从云梦睡虎地秦墓的竹简中可知,秦国的赋税较之战国时的其他国家是相当重的。农民除了缴纳田租外,还有军赋等其他名目,以及动辄赀甲赀盾一类变相军赋。田租不但要收取禾稼粮食,还要收取刍牧草、稿禾杆。至于劳役更是农民的沉重负担,有所谓“傅”的制度,即男子到一定年龄就须向官府登记服役,秦国的傅籍年龄为十七岁。农民除了服劳役外,还要服兵役,并且要自备行装及费用;被征发修筑某项工程,要担保一年不坏,如未满一年就坏了,则须重修,并不计算服役时间。对于工匠的剥削,则更是前所未有。如:1“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当夏之二日”。2“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3“新工初事工,一岁半其工,其后岁赋功与故等”。凡此种种,莫不表明秦国对劳动力的榨取之精细严密。秦二世胡亥统治时,赋税超过农民收入的2/3;引发了陈胜吴广大起义,秦代建国15年即亡国。
《汉书.食货志》记载了战国初期魏文侯的相国李悝所算的一笔农民收支帐,农夫一家5口,耕田100亩,平均每亩收粮石,共收150石。除去十分之一的租税15石,余135石。每人每月平均吃粮石,全家共吃90石,余45石。每石卖钱30文,共得钱1350文。除去祭祀、庙会用钱300文,余钱1050文,每人穿衣用钱300文,全家共用1500文,还差450文。加上妇女纺织和饲养家畜的收益,全家收支平衡,略有盈余。
秦朝的人民生活水平,有两句话可证:“服囚犯之衣,食犬彘之食。”西汉景帝时的大臣晁错,叙述汉文帝在位时的农民生活状况,也算了一笔帐:农夫一家5口,其中应服徭役的壮男至少2人,一年有几个月不能在家劳动。一家种田不过100亩,收获不过100石。还有送往迎来,吊丧、疾病、养育儿女。一遇灾荒和急征暴敛,就要贱卖农产品和借高利贷,最后只好卖田宅卖子孙来还债。西汉“文景之治”是中国历史上的盛世,农民的生活还不如战国初期,负担比周朝高20倍的秦始皇时代的农民,生活水平就更加低得不可思议了。
“近几十年由于秦简出土,大家对秦的奴隶制有了新的认识,如奴隶在当时是大量存在的,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仅是残余而已。从秦简得知,即使在百姓、士伍之类的平民家中,也拥有数量不等的臣妾;官吏、富人家中就更多。而且臣妾也并非仅从事于家务劳动,简文中明确表示,有的臣妾要从事于‘田作’,若他们骄悍不从主命,还会受到国法的制裁。官府也有不少的奴隶,有部分奴隶和私家臣妾一样,也要从事农业劳动。秦不仅有很多奴隶,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田野上服役的。西汉在经济上和秦有很大的连续性,所以农业中也大量地使用奴隶劳动,而且有关的史料比秦更多。《史记.季布传》说到的‘田事问此奴’,是西汉早期农业中使用奴隶的一条重要证据。实际上这种现象在当时非常普遍,特别是1975年左右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中所出的竹简,提供了有关这方面的一些具有说服力的材料。如第八、九、一六八号等座墓中所出的竹简,其中既有奴婢的名册,有的注明:‘耕大奴四人’,或是:‘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小奴一人,持臿’,等等。有些竹简上还标明奴婢所从事的各种具体职务,有侍、养、谒者、御、牛仆、马仆、田等,田当然是指种田,即《季布传》所说的‘田事’。从事于田的奴婢还有更细的分工,简文中的这些田事奴婢,表明他(她)们和侍、御等不同,乃是一批专职的种田奴隶。古代虽有男耕女织的传统,但西汉时女奴也被驱使于田地之上,只是以往所不知的事实,因为在文献中从未提到过。尽管女奴也和男奴一样用于耕作,但男女之间似乎还有分工,如男奴一般是‘操臿’,操锄者也有,并不多见,而女奴都是操锄。凤凰山竹简中所记每家拥有生产奴婢人数不算多,这和当时社会经济某些特点有很大关系。因为每家拥有奴隶的多少,主要由占有土地多少所决定。从战国开始,虽然土地也渐渐变为一种能买卖的商品,但并不普遍,土地兼并引起人们重视始于武帝时。到西汉末东汉初,土地兼并比武帝时更严重。西汉晚期,张禹有田四百余顷,同时的庶民阴子方有田七百余顷。樊重也是平民,他广开土田三百余顷。垦殖这些田地的自然是奴隶:‘课役僮隶,各得其宜,而财利岁倍’。从王莽的‘王田’到刘秀的“度田’,对抑制土地兼并都无济于事。……《后汉书.第五伦传》说第五伦,‘免归田里,身自耕。’《东观汉记》则说:‘伦免官归田里,躬与奴共发棘田种麦。尝与奴载盐,北至太原贩卖。’东汉民间大量使用奴隶劳力与农耕,在地下出土的实物材料中也可看出,如四川东汉墓常出土持臿和持锄的陶俑。东汉时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大农庄式的多种经营,由于土地更加集中,土地上的奴隶人数也同步增长。特别是从东汉起,随着私有权的进一步发展,拥有田地之家析产别居的现象日益增多,于是奴婢也和田地一样为家产的组成部分。张莹的《汉南记》中则以为‘(明帝外戚)阴庆推居第、园田、奴婢、钱悉分与(弟阴)员、(阴)丹。’东汉时关于田地和奴婢并列在一起的史料,尚有1974年四川郫县所处的一快残碑:‘(奴婢)五人,直(价值)廿万(钱);牛一头,直万五千。’‘王岑田,直万五千,奴田、奴生、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张王田三十亩,质三万。奴俾、婢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奴利,并’。”
“记述秦代奴隶买卖较具体的材料是云梦秦墓所出的《日书》:‘收日可以入(买)人民、马牛、禾粟。闭日可以劈决池,入臣徒、马牛它牲。’‘离日不可以嫁女、娶妻及入(买)人民、畜生’。‘毋以午(时)出入(卖买)臣妾、马牛,是谓并亡’;‘毋以申(时)出入臣妾、马牛、货财’。《日书》中所提到的‘人民’即指奴隶而言,‘臣妾’是先秦时期人对奴隶最常用的称谓。据居延汉简,西汉时小奴一名值一万五千钱,大婢一名值两万。西汉后期,王褒的《僮约》说一名奴隶值一万五千。《风俗通》及东汉早期一名男奴值两万。东汉晚期,郫县所出残碑上所记奴婢价,每名4万钱,这比从西汉到东汉早期的价格为高。”
从战国到两汉,是古代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阶段。到西汉早期,奴隶劳动在手工业、矿冶方面比农业更突出。西汉末到东汉,工商业致富者减少,大富豪多为大农庄主,密集型的奴隶劳动和大土地结合。魏晋时期,人数愈多,一家拥有僮奴往往是上千人或上万人。
秦汉时农业中的奴隶劳动虽占很大比重,但同时也存在其他不同身份的劳动者。范文澜叙述说:汉武帝对外用兵,财用不足,需要更多的奴隶供剥削。他对一般无市籍的地主,鼓励献出奴婢,按献出奴隶多少,给予终身免徭役或做郎官等待遇。前111年,汉武帝大规模地没收商贾的田宅、钱财和奴婢,获得数以万万计的钱财。被没收的奴婢,有些留在本地官田上耕作,有些分发到皇帝的苑囿里养狗马禽兽,并分给水衡、少府、太仆(养马、骡、骆驼)、大司农等各个官府供使用。《史记.平准书》载杨可告缗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又说“徒奴婢众,而下河漕渡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郭沫若据四百万石推算出这次被押往长安的有22万奴婢。当时的许多奴婢参加了生产,《盐铁论.散不足篇》说“今县官多畜奴婢,坐禀衣食……黎民昏晨不释事,奴婢垂拱邀游也”;这说明了奴婢比国家奴隶----农民轻松愉快!汉元帝时贡禹说,各官府有官奴婢十万余人,良民出租养活他们,每年费钱五六万万。皇帝同时也是占有十万以上奴婢的大奴隶主。皇帝占有大量公田河苑空地,使用奴隶远不能开发这些田地,有时用‘假(借)’的形式让贫民垦种,作为皇帝的佃户。有封地的贵族,收入也分公费和私费奉养两种。公费是收田租和户赋(每一民户每年纳千二百),供朝见皇帝、祭祀祖先等事的费用。私费是占有田地、奴婢及征收园池商市税,供贵族私用。(贵族)无限制地占有田地和奴婢到了西汉后期特别严重,迫使某些感到危险的大官员要求朝廷限田、限奴婢。前七年,丞相孔光等奏请:王、侯、公主、官吏、人民占有田地不得超过三十顷;占有奴婢:王二百人、侯和公主一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孔光的主张未被实行。
自秦后两千多年,使用奴婢和农奴的大地主庄园和小土地自耕农并存的生产方式一直是的中华诸帝国的生产方式,官方和民间的蓄奴生产方式在中国长盛不衰。各朝各代的蓄奴法律不断,如唐代的《奴法》、清代的《逃人律》,严惩逃奴和窝藏逃奴的人户。《新唐书》刑法志在论当时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时道:“三曰:‘徒’。徒者,奴也”。
通观秦汉法律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除了家庭拥有奴隶外,当一个触犯国家法律的公民所犯的罪行比罚金规定的可赎罪严重,但又不严重至被处死时,国家对罪人惩罚和对其他公民的威慑是对其施以徒刑即沦为劳作奴隶(隶臣、妾、城旦、舂)。与死刑相比,徒刑具有保存犯人生命的人道意义,同时又为国家获得了大批成本最低的奴隶劳动力。
古代奴隶社会为了防止奴隶冒充公民或逃亡,迫使奴隶在身体上留有记号,使其在外表上很容易和公民区别开,这使抓捕逃奴变为易事。当一个公民犯了罚金不能赎而又不至于处死的较重罪行后,秦汉国家要将其沦为不同级别的奴隶作为惩罚,并根据罪行轻重附加黥(面额刺字)、劓(割鼻)、刖(斩脚)、宫(割*)等不同级别的伤残人身体的肉刑。秦汉法中在前额或脸部刺字的“黥刑”不减弱奴隶的劳动能力,它和“劓刑”的作用是为奴隶打上持久以至终身不掉的奴役记号或烙印。
汉高祖九年12月,“(赵相)贯高等谋逆发觉,逮捕高等,并捕赵王敖下狱。(赵)郎中田叔、孟舒等十人自髡钳为王家奴,从王就狱”(《汉书》67页,高帝纪下)。汉高帝曾购求楚将季布千金,濮阳周氏为救他,将其髡卖为奴:“乃髡钳季布,衣褐衣,之鲁朱家所卖之”(《史记》2729页,季布栾布列传)。可见在秦朝和汉初,私家奴要被剃光头发和胡须(髡)并颈戴铁环(钳),着褐色奴衣,而公家奴则分为完(髡)刑和部分剃发须的耐刑二种。男女奴隶的耐发型类似*期间为所谓“罪人”剃的“阴阳头式”。
秦汉国家的军爵赎身法规定臣民或普通奴隶(隶臣妾)可以为国家做贡献为亲属奴隶和自己赎身。秦“军爵律”规定了二级爵(上造)以上的公民降低自己的两级爵位变为庶人(最低公民)可免去自己的亲父母中的一人的奴隶身份;以及第二等级的奴隶(隶臣)斩了足够敌首而连升两或三级成为公士(隶臣→(司寇)→庶人→公士)级公民如果降爵位一级为庶人,他可免除自己妻妾一人的隶妾身份的;同理,一个隶臣身份的工匠斩一敌首,或他的亲属或朋友为其斩敌首,他可升为自由工匠,但身体受肉刑的奴工只能成为半自由的国家工匠。
史料证明秦汉隋唐以来的中国奴隶制度和古代两河流域的巴比伦、亚述、波斯等帝国的奴隶制度基本上是一样的。两河流域早期奴隶制城邦舒如帕克时代(前2600~前2400)的楔形文字契约表明田地和房产是可以出卖的,但没有发现奴隶买卖的文件。可见在西亚文明的城邦建立时期,公私家同样很少使用奴隶进行农牧业生产。战俘多被处死,而不是用作奴隶。随后,从拉旮什城邦时期(前2300~前2200)到亚述、巴比伦、波斯帝国时期(前330),奴隶生产制和小农经济一直并存。在两河流域奴隶社会中,由于没有国家奴隶制只有债务奴隶制,巴比伦国家不用戴罪立功赎罪的方法来减少沦为奴隶的公民数量,而是禁止私人家庭把有期限的债务奴隶变成真正的终身奴隶。所有的债务奴隶在被奴役四年后都应获得自由。当一个国王即位后往往大赦全国的债务奴隶,其事在国王的年名中被称为“在全国建立了公正(或国民的自由),使人心舒畅”。巴比伦王萨比乌姆以及汉莫拉比和他的4个后代王:叁苏伊鲁那、阿比埃舒赫和阿米迪塔那、阿米察杜卡的年名都证实了他们在其元年发布解负令释放债奴婢的重大举措。和秦汉法把被俘的公民沦为国家奴隶不同,当被俘或失踪的巴比伦士兵回到祖国后,巴比伦法律仍然把他看为公民,把公民享有的份地还给他。当一个在敌国为奴的前公民被商人作为奴隶买回国时,法律要求他的自由不用赎金就立即被恢复。
古巴比伦国家没有发展到奴隶社会的高级阶段----国家奴隶制,还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法律往往把较重的罪犯处死,而不是沦为奴隶。由于国家对奴隶的数量需求不大,因而没有株连亲属的法律。前14~11世纪的《中亚述法典》比《汉莫拉比法典》晚几个世纪,其中的刑罚已包括为国王劳动20天或1个月,但是和秦汉法比照,罪犯被奴役时间非常短。
秦汉国家处于奴隶社会的高级阶段----国家公有奴隶制阶段:除了公民家庭使用私有奴隶外,奴隶制帝国还大量使用公有奴隶。国家奴隶的来源一部分出自外国战俘,更多的是帝国通过刑法将犯有不同程度罪行的公民沦为不同级别的国家奴隶。
为了增加奴隶的数量,当一个男公民犯法成为完城旦和鬼薪以上的国家奴隶时,他的家属也同时沦为国家奴隶。这就是中国奴隶制刑法中特有的“连坐”和“株连”法。怠于农耕生产而致贫困者,本人及其妻子没为官府奴婢等规定,在秦律中乃为常见。由于皇帝是国家的代表,国家奴隶实质上是王朝的奴隶。这一制度的特点是,每个公民和家族都可以用货币购买或者战功分得奴隶作为自己的财产,但国家或者王朝可以不花钱仅通过法律的惩罚就可以把许多公民变成奴隶,从而成为国家奴隶制度最大的受益者。
男奴娶自由女生子:巴比伦奴子为自由人,秦汉奴子为奴隶;自由男和女奴生子:巴比伦法、秦汉法均为自由人。秦汉法:主和他人的女奴有子,为他家奴婢;男奴隶娶女主或主家女,奴隶处死,女人为国家奴隶。胡伊德说:“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国的太仓令王室仓库主管淳于公有罪,被押赴首都长安服刑。他的女儿上书,指出死刑和肉刑使死者不能复生,受过刑的人一辈子残废,想改过自新也无路可走,她表示自愿当官奴婢,请求为父亲赎罪。文帝深受感动,令大臣改革肉刑,最后确定将割鼻子改为打三百下,斩左脚趾改为打五百下。但是受刑人常常被打死……”这表明官奴的大量存在。
秦汉等国家奴隶制帝国灭亡的原因正是“专任刑罚”,至于“穷武极诈,士民不附,卒隶之徒,还为敌雠,猋起云合,果共轧之”,“赭衣(奴隶)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这就是历史发展的辩证性。陈胜、吴广的首发起义军多是奴隶、罪徒和贫民;陈涉,罋(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而迁移之徒。
儒家王莽的国家奴隶制
王莽(前45-23年),字巨君,他姑母王政君是汉元帝的皇后、汉成帝的生母。自汉成帝起,王家有九人封侯,五人做大司马。王莽父亲早死,没有轮到封侯,以致家境孤贫。王莽以孝顺母亲而闻名,为一时人望之所寄。他的伯父大司马大将军王凤病重,王莽侍疾尽心尽力,亲尝汤药,乱首垢面,一连几月不解衣带。王凤颇为感动,临死前将王莽托付给王政君。王莽因此做了黄门郎,跻身政坛,其后终于成为大司马大将军。
王莽赡养救济名士,家里不留余财,连自己的车马衣服都拿来分发给宾客。一次王莽的母亲生病,公卿列侯遣夫人问疾,王莽妻出去迎接,她衣不曳地,破布蔽膝。诸夫人以为是婢佣,后来知道是大司马王莽的妻子,都惊诧莫名。
汉成帝绥和2年(公元前7年)的春天,西汉的上空出现了“荧惑守心”的异常天象。所谓“荧惑守心”就是火星(古称荧惑)在天球上运行到心宿(28宿之一)的位置。《汉书.天文志》说“荧惑”代表“为乱为贼,为疾为丧,为饥为兵”;更可怕的是“居之三月国有殃,五月受兵,七月国半亡地,九月地太半亡,因与俱出入,国绝祀。”就是说,“荧惑”超过九个月,仍出现在天空上,就有亡国的可能!如此严重的恶果,举国上下岂能不惶遽怵惕!
此时,翟方进的亲信议曹(丞相的幕僚)李寻受王莽指使指责翟方进说:“近年来天象异常,灾害频仍,民心浮动,盗贼四起,可为寒心。您久处高位,上无忧时济世之功,下无举能让贤之行,而望永保富贵,难矣!如今大责日甚一日,对您来说,即将降临的岂但是一般的惩罚而已。现在相府属官三百余人,有谁愿与您休戚与共,转危为安的?”王莽又指使皇帝身边一个小郎官贲丽向皇帝建议说:“现在荧惑守心,应该有一个大臣出来承担责任。”
处于恐惧中的汉成帝听了贲丽的话,立刻召见翟方进。接着皇帝赐给他的册书云:君在相十年,天下灾害并至,民被饥饿;加之盗贼蜂起,贪官横行;朝中大臣朋比为奸,尔虞我诈,不知谁负其责?……事已至此,君却幻想久处显位,岂不难哉!今欲有所黜退,于心不忍,现命尚书令赐好酒十石,牛一条,祝君好自为之。
就这样,这个汲汲于富贵的翟方进,读完诏书的当天,便自杀身亡了。翟方进死后,汉成帝下令封锁消息,不许透露翟方进的死因(让人知道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谁还敢跟你办事)。随后为他举行了空前盛大的葬礼,所用葬物和礼数都超过了以前任何一届丞相。汉成帝多次亲临吊祭,还派九卿追赠翟方进以丞相高陵侯印绶,谥曰“恭侯”,让其长子翟宣继承侯位。这就是专制主义的政治,既丑恶,又虚伪,令人作呕。翟方进死后不到一个月,这位皇帝就死了,在位26年,享年45岁。
汉成帝死,哀帝即位,新的外戚傅氏、丁氏掌权,王家受到沉重打击。王莽因得罪傅太后,被免职归家。他闭门自守,儿子王获杀了一个奴婢,被王莽逼令自杀。但王莽在士人中的声誉日增,官员为王莽鸣冤上书的数以百计。
汉哀帝死后,王莽迎立中山王刘箕子为帝,是为汉平帝。平帝只有九岁,由太皇太后王政君临朝听政。王莽位居首辅,一切政令都出自他。王莽着手清除权倾一时的丁傅外戚的势力,将皇太后赵氏贬为孝成皇后;接着再废傅太后、赵皇后为庶人,皆自杀。丁、傅两家亲属都被免去官职,流放蛮荒之地。
有一年盛夏大旱,郡国飞蝗成灾,王莽自己带头不吃荤,并出钱一百万,献田三十顷,以赈灾黎。满朝公卿,见王莽如此,也都纷纷捐田献宅。连王太后也省下自己的“汤沐邑”十个县交给大司农管理。王莽派使者去民间捕蝗,又废汉皇室的呼池苑,改设安民县,募贫民迁居,沿路饮食及所需田宅、器具、犁牛、谷种、食粮都由官府供给。在长安城中造五个里,有住宅二百区,让贫民居住。因此朝野上下,都交口称颂王莽的仁德。
为笼络人心,王莽欲自比周公,买通塞外蛮夷,让蛮夷假称越裳氏,献入白雉。远古周成王时,曾有越裳氏来朝进献白雉。群臣仰承王莽之意,上书称王莽德及四夷,早已超过了周公,以安定汉朝的缘故,应加封为安汉公。王太后在群臣蛊惑下,再三加封王莽,王莽十分做作地再三推辞,甚至托病不朝。最后才接受了安汉公的赐号,却把俸禄转成二万八千人的封赏。又有黄支国献入犀牛,廷臣都说黄支国在南海中,离京师三万里,以前从来没有朝贡,现在来献犀牛,是安汉公的威德所致,其实这些都是王莽一手安排。
王莽私下嘱咐大臣,上奏称王太后春秋已高,不宜亲省小事,此后政事尽归王莽裁决即可。之后朝中只知有王莽,不知有汉帝。平帝年已十四岁,渐渐懂事,恨王莽的专横跋扈,宫中的侍役多是王莽安插的耳目。王莽得知后,便先下了手,他在腊日进献一杯毒酒。平帝喝了酒后,腹痛难忍。王莽假意做愁眉泪眼状,并写了一篇祝文,情愿以身代帝,然后将祝文藏在金縢里(金縢藏策本是周公因武王有病,愿甘代死的典故),群臣都称誉王莽是再世的周公。不久平帝腹痛而死,时年仅十四岁。
王莽的长子王宇因吕宽案,被王莽逼迫自杀,牵连数百人。由此他得到了大义灭亲、公而忘私的美名。王莽的妻子病而失明,王莽叫儿子临去照顾。临和王妻的侍女原碧私通,后来王莽又占有了她,临就和原碧密谋要杀王莽。不幸事泄,王莽为了保密,竟把办案的人全部杀掉,以毒酒赐临,临不肯饮,自刺身亡。王莽后立四子王临为太子。
平帝年幼无子,群臣想在宣帝曾孙五人中推立一人,王莽借口五王都是已故平帝的兄弟,不能相继为帝,应在宣帝的玄孙中选立。宣帝玄孙有二十三人,王莽却找了一个年仅两岁的刘婴为皇太子,号为孺子。
这时谶纬禅让之说盛行。武功县长孟通在井中得到一块白石,上有红字:“告安汉公王莽为皇帝。”王莽派王舜将此事转告王太后,太后作色说:“这纯是欺人的妄语,不宜施行!”王舜说:“事已如此,无可奈何,沮之力不能止。又莽非敢有它,但欲称摄以重其权,镇服天下罢了”。王太后无奈,只好下诏封王莽为“假皇帝”。从此王莽身穿天子衮服,戴天子的冕旒,南面受朝,出入坐銮驾,自称为“予”,年号称为居摄元年。
王莽摄政时的公元7年,东郡太守翟义举起反王莽的大旗。长安周围的三辅地区共23县,听说翟义在东方举起反王莽的义旗,也一哄而起。翟义兵败后,被押解到陈县(今河南省淮阳县),当众碎尸万段。王莽将翟宣、刘信的两个儿子等24人在长安当众碎尸万段。王莽又把翟义的府第全部毁掉,然后用水淹没。把翟方进和翟家的祖坟全都刨开,焚棺扬尸;并将翟氏家族成员杀个精光,之后,同葬一坑,里面还埋上五种毒草。公元8年2月,陕西的叛乱被平定,23个县遭官军屠杀。王莽下令在叛乱猖獗的地区:濮阳、无盐(今山东省汶上县西北)、圉县、槐里、周至(今陕西省周至县东)凡五处,在大路通衢之侧,用被处死的人的尸体,建起长宽各5丈,高6尺的“武军”,上立高丈的大标牌,书写“反虏逆贼鲸鲵”几个大字,用以警告效尤者。这就是他的“仁者爱人”。
齐郡临淄县亭长辛当,夜里梦见天使对他说:“摄皇帝当为真皇帝,如若不信,亭中发现新井,便是确证。”第二天早晨辛当起来,见亭中果然有一口深百尺新井。巴郡也有石牛出现,上有红色的文字,大体都是上天命王莽为帝之类的话。王莽便改年为初始,以应天命。
公元8年,在长安学儒学的梓潼人哀章投合王莽,私下制了一个铜匮,上刻传位王莽的谶言。哀章穿黄色衣冠,扮成一个方士,趁黄昏将铜匮交给高祖庙里的守吏,然后装神弄鬼地匆匆离去。守庙官忙报知王莽,王莽打开铜匮,上刻摄皇帝王莽应为真天子,并署佐命大臣十一人,当然少不了哀章的名字。次日王莽率群臣入太祖庙拜受金匮禅位,定国号为“新”。废孺子婴为定安公,西汉灭亡。王莽照金匮策书按名授官,只有王兴、王盛两个姓名,是哀章捏造的;王莽遣人四处寻访,不久找到一个城门令史叫王兴,还有一个卖饼的叫王盛,当即把他们封为将军。
很多人都极力支持王莽称帝,其中包括著名的大学者刘歆和身居要职的孔子世孙孔光。王莽上台后,就急忙任命了西汉大儒刘歆为“新朝儒家大帝国”的国师,在王莽眼看着要被推翻的节骨眼上,刘歆背着王莽前去勾结原汉朝的将军王涉、大司马董忠,后因事泄而自杀。
王莽自称为黄帝虞舜的后裔,尊黄帝为初祖,虞舜为始祖。王莽是儒家学派的巨子,以一个学者建立一个庞大的帝国,中国历史上仅此一次。王莽要把儒家学说在政治上一一实践,缔造一个理想的快乐世界。王莽机械的迷信制度万能,他认为“制度确立之后,天下自然太平”。他认为古代社会中,人人平等,可到了后来,互相争夺,遂发生不平等现象。富人有很多土地,穷人一无所有。男子沦为奴隶,女子沦为婢女。为了铲除造成这种不公平的罪恶,王莽的新政府成立后,即实施一连串新政策:
①土地国有:恢复1200年以前的井田制度。称天下田为王田,不得私下买卖。一家不满八口,田过一井(九百亩),超过的土地,一律没收,或分给他的邻居。
②耕地重新分配:没有土地的农夫(佃农),由政府分给土地。以一对夫妇一百亩为原则,不满一百亩的,由政府补足。
③冻结私奴制度:虽没有马上废止,但禁止所有奴隶婢女继续买卖,违令重罚。以限制奴隶的范围和数目不再扩大,使它最后自然消灭。
④强迫劳动:凡无业游民,每人每年罚布帛一匹,无力缴纳的,由政府强迫他劳役,在劳役期间,由政府供给衣食。
⑤实行专卖制度:酒专卖,盐专卖,铁器专卖,由中央政府统一发行货币(从前任何富豪都可制造银钱,新政府收回这种授权)。天然资源都为国家所有,由政府开采。
⑥建立贷款制度:人民因祭祀或丧葬的需要,可向政府贷款,不收利息。但为了经营农商事业而贷款,则政府收取纯利十分之一的本息。
⑦实行计划经济:由政府控制物价,防止商人操纵市场。食粮布帛之类日用品,在供过于求时,由政府照成本收买。求过于供时,政府即行卖出,以阻止物价上涨。
⑧征收所得税:一切行业,包括渔猎、卜卦、医生、旅馆,以及妇女们家庭养蚕织布,都课征纯利1/10的所得税。政府用这项收入作为贷款或平抑物价的资金。
百姓养生嫁娶、宫室封国、刑罚、礼仪、田宅车服等仪式皆遵照西周制度。王莽懔遵儒家“正名”学说,他用儒家学帕特有的繁文缛节,不惮其烦的改官名、改地名,凡是“现代”的全都取消,一律恢复“古代”原名。改的太多,以致没有人能记得住。
西汉政府对西南夷诸部落酋长,大都用王爵羁縻,这不过是不费一文的虚名,王莽却改封他们侯爵。句町王拒不接受(句町国,云南广南),首先起兵叛变。王莽又把西汉政府颁发给匈奴汗国单于的金印(匈奴单于玺),改为“新匈奴单于章”。皇帝的印称“玺”,“章”是普通人的印,乌珠留若单于气冲牛斗,遂跟中国断绝关系。
王莽认为自己比任何人都聪明,他不能容纳与他意见相异的建议。他对句町国和匈奴汗国的反抗,采取迎头痛击政策。
王莽连年挑起战事,所需入不敷出,于是只有课重税于民间:盐税、酒税、铁税、山泽采办税、赊贷税、铜冶税等等多如牛毛。贫民无法谋生,富人也朝不保夕。揭竿造反的流民,四处攻城略地。王莽正与匈奴作战,顾不上这些,便亲自去南郊祷天禳灾,用五彩药石烧了一个北斗形的铜斗,号为“威斗”,用来象征性地平息天下的叛乱。
天凤四年,全国发生蝗、旱灾,饥荒四起,王莽叫百姓煮草根以代粮,赤眉、绿林军相继揭竿而起。更始帝刘玄在绿林军支持下即位,派王凤、王常、刘秀进攻昆阳等地。莽军一触即溃,在昆阳之战以40余万军不敌万余兵力的刘秀,巨毋霸也掉进河里被淹死。
地皇四年,王莽率群臣至南郊,举行哭天大典,称“天生德于予,汉兵其如予何?”绿林军另一支劲旅攻入长安,王莽赦免城中狱中的囚徒,授给他们兵器,并饮血盟誓说:“有不为新室者,社鬼记之!”更始将军史谌攻占渭桥,这些囚徒都跑得无影无踪。城中起火,王莽逃到渐台,渐台四面皆水,王莽还抱着符命、威斗等一些不管用的玩意,公、卿、大夫、侍中、黄门郎从官千余人随他上了渐台。城中少年响应,商人杜吴在渐台杀了王莽,校尉公宾斩其首,起事军将首级悬于宛市之中,王莽时年68岁。当时有人割王莽舌切碎分食,因为人民痛恨王莽用他那条长舌一再向人民许愿过好日子,结果是一次又一次的骗局。
由儒生把持的正统修史者把王莽定义为不道的奸臣、篡位的贼逆,儒家人物甚至拒绝承认王莽本人就是儒门弟子。遍查正史,关于王莽出身的资料只有含糊其词的五个字:“被服如儒生”。言下之意是说“啊,这个王莽嘛,咋说呢,好象是穿了一件俺儒家的衣服。”
三国到隋唐五代的奴隶制
三国和晋代,奴婢制仍如秦汉,被称为“私属、私附”或“荫衣食客”。同时出现农奴,被称为“有荫佃客”或“部曲”。东汉末大乱,人口遭受极严重的损耗。主要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和豪强霸占户口,胁迫贫弱户当私属。晋武帝又发官奴婢、屯田奴婢配为夫妇,每一百人成立一屯。与限田制同时颁布的有荫佃客和荫衣食客(与奴相似的仆役)制。荫佃客制规定一品二品不得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荫衣食客制规定六品官以上得荫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晋惠帝时,石崇做荆州刺史,家有水碓三十余区,奴八百余人。石崇经常大宴宾客,令美人行酒,如果客人饮酒不尽,就令人斩劝酒美人。有一次丞相王导与大将军王敦一起拜访石崇,石崇请他们喝酒。丞相平素不能饮酒,只好勉强应付,以至大醉;大将军敦故意不饮酒,看石崇咋办。这样,劝酒女郎因未“完成任务”,一连被斩了三人。旁人十分紧张、不安,劝大将军敦快饮酒吧!敦却说:“他杀他的人,和我有什么关系!”真是无耻之尤。士族妇女同样腐朽,她们使用婢仆,自己啥事都不做。有凶悍的杀婢妾,没有人指责。
东晋士族的特权之一是“私藏户口,以为私附”,山遐作余桃令,到县八十日,即查出私附一万人。从东晋到梁陈,有所谓估税,凡买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的大买卖每一万钱抽税钱四百。人民被迫或自断手足、避免重役,或投靠士族做附隶,称为属名。南朝士族多有奴婢,如晋陶侃有家僮千数,刁协家有奴婢数千人。宋谢混有奴僮千数百人,沈庆之有奴僮千人。普通士族家庭,也把奴婢当作重要财产,兄弟分家时分取奴婢。奴婢主要用在耕田、织布;有时也派奴到远方去经商,不会逃走。525年,梁将元法僧逼迫彭城兵将三千余人来建康,都印额为奴。可见,奴隶额上印着字,无法逃走。齐时,刘寅使奴当伯上广州,经过七八年还是回来了。奴婢来源主要是破产农民,侯景作乱,奴隶成为侯景唯一的支持者。奴婢一人抵米六斗或值钱五千至七千,奴婢价格比西汉时的一万伍千到四万贱了不少。
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国后,奴隶制度更为发达。&#shuhaige3;掠人口为北魏武官致富的重要手段,最大的人口&#shuhaige3;掠者就是魏皇帝。东晋安帝时,仇池公杨盛上表叙述魏国情形,说魏国妃妾都住瓦房,有婢女千余人,织绫锦、养猪羊、牧牛马、种蔬菜、贩卖牟利。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下至一部分鲜卑士兵各占有多少不等的奴隶。《魏书》称奴隶为俘获,有些称男女或新民,有些称生口,前者指民户或隶户,后者指奴婢,将士私自俘获的人应是属于生口类。魏太武帝时俘获的生口数量更大,不仅颁赐给出战的将士,而且还给留台未出战的文官颁赐生口、缯帛、马牛各有差。魏国存在着大量的奴隶,从事生产来供养文官和鲜卑兵。
同时,汉族人也奴役外族俘虏。匈奴人刘宣说;“晋为无道,奴隶御我”(《晋书》33卷)。一般匈奴人给晋地主作田客,有些地主役使匈奴田客多至数千人。为了防止被掠为奴隶,外族人愿为私人当田客(种田农奴)。后赵王、羯人石勒曾是并州商人郭敬和地主宁驱的田客。当他逃荒时,晋官吏想缚他卖为奴,由于宁驱的保护得免。他外出求食,得到郭敬的施舍。他建议郭敬把饥寒交迫的羯人骗到冀州出卖为奴,不至于饿死。并州刺史司马腾大捉胡人,两人一枷,押到冀州出卖,石勒也被执卖给平县师欢家为耕奴。师欢怕他鼓动耕奴们反抗,把他释放。他给人家当佣工,又被乱军捉获。为了不被卖为奴,他聚八骑起义,后杀败晋新蔡王司马腾。鲜卑慕容部人皮肤洁白,晋士族多买慕容部妇女为婢妾。
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士家、佃客和部曲,既是豪族地主的亲兵,又是附属于他们的农奴。北魏、北齐、隋、唐各朝的均田和租调、徭役制度,都规定了奴隶课税或不课税,这表明奴隶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人力和财富资源。由于各家的奴隶数量多,北齐只能给一部分奴婢受田,但即使是平民也多拥有60个奴婢。京城“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而二百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60人”。“北齐均田法,普通民众一夫受露田80亩,一妇40亩,奴、婢与良人同。丁牛一头受田60亩,不得多于4头。每丁受永业田20亩种桑麻,齐制和魏制不同处在于齐制奴婢不受永业田。557年,齐文宣帝时,宋世良请分牛地给贫人,说富家利用奴婢牛受田的制度迫使贫人无立锥之地。周武帝遵行齐制,隋文帝也尊齐制。”581年,度支尚书苏威奏请减课役,得到隋文帝的允许。单丁和仆(部曲)隶(奴婢)半课。604年,隋炀帝即位,废除妇人、奴婢、部曲的课役。唐租庸调法采用隋炀帝的新制,不再取妇人课役。男丁(23-58岁)和受田中男(18-22)向国家纳租和调绢并服役。
北周武帝数次释放奴隶和杂户,但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隋末平凉一带有所谓“奴贼”,首领出身奴隶,士兵自然不少出身奴隶。唐军中有奴隶应募作战,立功后得赏,经隋末战争,奴隶和部曲的人数更为减少。唐刑部属官有都官郎中,掌管奴隶。奴隶来源是俘虏和叛逆犯的家属,通年服役者称为官奴婢。免(朝廷下大赦)一次称为番户,每年服役3番,每番一个月。免两次称为“杂户”或官户,每两年服务五番。免三次成为良人。
唐代奴婢数量众多。唐高祖李渊曾赐给功臣大批奴婢,如给武则天的父亲武士镬奴婢300人,别食实封500户。司农寺将官户奴婢有技能者配诸司,妇人入掖庭,以类相偶,行官监牧及赐王公、公主皆取入。凡孳生鸡彘,以户奴隶课养。俘口则配轻使,始至给享食(《新唐书》志38,百官3)。税法即行,京兆少尹韦桢、长安丞薛萃搜督甚峻。然总京师豪人田宅奴婢之估,载得80万缗。唐朝的登莱沿海奴婢买卖中有大量的新罗人被卖为奴。唐代佛教寺庙的奴婢也甚多,平均每个僧尼有一个多奴婢:武宗即位,毁天下寺庙4600;籍僧尼为民26万五千人,奴婢15万人,田数千万顷。……中下田给寺家奴婢;丁壮者为两税户,人十亩(《新唐书》志42,食货2)。由于奴婢在唐代属于不课口,可从唐代的人口普查数中的不课口数估计出当年的奴婢数量。唐代户分课户和不课户两类。无课口的户称为不课户:1、贵族和外戚的亲属;2、九品以上的官员;3、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的人;4、老(60岁以上)、残废、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当是流外九品),本人免课役,称为‘不课口’;5、有勋的百姓(非勋官的有功者);6、新附户暂免课役。据《通典》,755年(天宝14载),天下不课户345万户,课户534万。人口总数.万,其中不课口4470万,课口万。”如果不课口中的女自由人和未成年人为总人口的四分之三,为.万,不课口中的男人加婢的数量则为.万。贵族、九品上官员、学生、义夫节妇家属、老残、寡妇、有功者和新附户的数量不会超过不课口总数的一半,因此保守地估计当时奴婢和部曲的总数有万人。而普通课税的平民男子才万,奴隶数量已近于平民。前一年(天宝13),不课口为.万人,课口男丁为万人(总人口5288万,《旧唐书》玄宗纪),奴婢和平民的比例更近似。当然,可能有些逃亡、隐藏的课户不在统计之中,可是他们只能依靠豪强生活,沦为新的奴婢、部曲或佃户,部曲和佃户的身份是不比奴婢强多少的农奴。760年(唐肃宗乾元3年),《通典》说,本年不课户117万户,课户75万户。总人口1699万,不课口.万人,课口237万人。5年内,平民减了2/3,但奴婢、部曲、佃户数量减的少一些,不到一半。不课的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约占人口的3/4,则为.万;这样,不课口中的男性中的自由人(贵族、官员、老残等)和奴婢为万人。按一半除去不课口中的男性自由人,当年的奴婢则估计至少有万人,接近平民男子237万的一半。唐代皇室、贵族和豪强的庄园遍布全国,由奴婢和佃户耕种,佃客的身份是庄主的私属。
《唐律疏议》还把部曲和奴婢并举:“奴婢部曲,身系于主”;“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唐律中关于部曲、奴婢卑贱身份地位的大量规定以及授予主人对贱口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力,反映的即是世家大族利用父家长制的宗法血缘关系,利用伦常名教,确定贱口卑贱的身份等级地位、借以强化对依附劳动人口的占有与超经济强制的意志。为什么父家长制下的奴隶命运更为悲惨?为什么唐律规定下的贱口,身份地位在许多方面比罗马法下的奴隶还要低贱?这显然是与父家长在宗族与家庭关系中的绝对统治地位联系在一起的。
第6节宋代的奴隶制
宋代至清代,中国的佃客制度盛行。佃客比奴隶的地位要好一些,但低于有田地的良民(自由人),属于半自由人。古代两河流域有一种附属于王室和贵族的半自由人叫“臣服者”,其社会和法律地位在自由人和奴婢之间,等于中国的部曲和佃客阶级。部曲和佃客制度比奴婢制度略为进步,是地主豪强奴役农民的农奴制度。
蔡美彪等论述说:“唐代中期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的田地,形成庄园。宋代地主的庄园,更加普遍地发展。所谓‘浮客’的佃户也寄住在地主的庄上。佃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租种地主的土地。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几百户,两川一带的大地主可有数千户。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被紧紧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高利贷剥削----伴随着租佃制关系的发展,地主放高利贷成为重要的剥削手段。农民冬春借粮,以夏麦偿还。夏麦偿还了债,春秋再借粮,以冬禾偿还。收成还债甚至还不足,无法交租,再把欠租作为借债加利。这样,农民年年要借债,永远还不清。在宋代社会经济中,高利贷剥削成为极为严重的问题。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贷剥削、束缚着佃农。而且还可以用‘换佃’的办法相威胁,加重盘剥。佃农却不能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
“宋朝建国前,南方各割据国里,地主和佃客的剥削关系发展程度不同。佃客的人身束缚,即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各个地区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差异。宋朝建国后,这种差异性仍在不同的地区显现出来。总的来说,在南宋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佃客的人身束缚在不断加深。仁宗时,颁布‘皇祐法’,禁止夔州路的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1184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范围扩大到忠、万、归等州,即扩大到整个夔州路;并规定:1)凡在1181年以前逃移他乡三年以上者,承认既成事实;以后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属,‘一并追归旧主’。此后,严禁逃移。2)地主不得‘强搬佃客’,即不准抢夺佃户。
1205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说:‘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世搬徙。’可见地主之间招诱抢夺佃客的现象仍在发展。范荪校定后的“新法’是:1)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强迫佃客的家属充役;2)典卖田宅的人不得向买主租种原有的土地充当客户。买主也不得强迫典卖田宅的人充当雇工或奴仆;3)借贷钱物,只凭文约交还,债主不得强迫债户为地客;4)客户身死,妻子愿改嫁的,听其自便,客户的女儿也可‘自行聘嫁’。范荪的‘新法’,从条文上看,是对地主的权力稍加限制;但也从反面说明:当时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于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这种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戴建国讨论了宋代的奴婢制度,提出新出现的“雇佣奴婢”制度。在宋文献中经常出现“主仆名分”、“奴主之分”,用以指奴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雇佣奴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身分对奴婢进行监管。……奴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身于雇主,毫无自主权。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体,女使没有性自主权。在唐代,奴婢如同财产可以买卖。至宋代,奴婢普遍以雇佣形式依附于雇主。南宋禁止略人为奴婢,违者处死刑,似乎与宋初制定的《宋刑统》规定一样。然在民间,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略卖奴婢现象。这些人被略卖后,“终身为贱”。
唐末五代以来,门阀士族彻底瓦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从而为贱口奴婢的解放开辟了一条大道。大量奴婢成为自由人,奴婢来源逐渐枯竭,导致奴婢市场萎缩。相反,雇佣市场却随之扩大。许多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困良人出卖劳动力,与雇主结成契约关系,从事原来贱民所从事的职业。但是奴婢制并没有立即随着门阀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时期,还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良贱制的消亡是在南宋时期。原先贱口奴婢所从事的家内服役者的职业仍然存在,由于良贱之别的观念不可能随着良贱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这一职业的后来承担者,在民间仍然被当作贱口奴婢看待。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在两宋不同的时期,因良贱制度的存亡而有所变化。宋代奴婢因主仆名分的影响,依附于雇主,没有自主权,在司法上,与雇主发生法律纠纷时,以家族同居法处置,法律上与雇主仍处于不平等地位。在北宋,奴婢实际是由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组成的混和体。作为贱口的奴婢,依然是律比畜产,被当作家庭财产与杂畜、货物同处一列,自由买卖。在贱口奴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口奴婢,他们来源于生活贫困的良人。他们以缔结契约的方式,与雇主结成雇佣关系。相对于唐代的奴婢,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其成分的变化所致,即良人奴婢化的结果。在良贱制受到冲击后,原来旧的针对贱口奴婢的法律无法适用于新的良口奴婢。
《金瓶梅》中描写的人的价值很贱。譬如:甘愿为奴,人的价钱不如物,雇工2-3月的工钱相当于奴婢的身价相当于一次通风报信的价钱,特权阶级可以随便杀人而不受追究。
第七回写甘愿为奴:妇人听见话头,明知张四是破亲之意,便佯说道:“自古船多不碍路。若他家有大娘子,我情愿让他做姐姐。虽然房里人多,只要丈夫作主,若是丈夫喜欢,多亦何妨。丈夫若不喜欢,便只奴一个也难过日子。况且富贵人家,那家没有四五个?你老人家不消多虑,奴过去自有道理,料不妨事。”张四道:“不独这一件。他最惯打妇煞妻,又管挑贩人口,稍不中意,就令媒婆卖了。你受得他这气么?”妇人道:“四舅,你老人家差矣。男子汉虽利害,不打那勤谨省事之妻。我到他家,把得家定,里言不出,外言不入,他敢怎的奴?”张四道:“不是我打听的,他家还有一个十四岁未出嫁的闺女,诚恐去到他家,三窝两块惹气怎了?”妇人道:“四舅说那里话,奴到他家,大是大,小是小,待得孩儿们好,不怕男子汉不欢喜,不怕女儿们不孝顺。休说一个,便是十个也不妨事。”张四道:“还有一件最要紧的事,此人行止欠端,专一在外眠花卧柳。又里虚外实,欠人家债。只怕坑陷了你。”妇人道:“四舅,你老人家又差矣。他少年人,就外边做些风流勾当,也是常事。奴妇人家,那里管得许多?惹说虚实,常言道:世上钱财傥来物,那是长贫久富家?况姻缘事皆前生分定,你老人家到不消这样费心。”
第九回写人不如物:西门庆用16两银子买了一张黑漆欢门描金床,……西门庆把春梅叫到金莲房内,令他伏侍金莲,赶着叫娘。却用五两银子另买一个小丫头,名叫小玉,伏侍月娘。又替金莲六两银子买了一个上灶丫头,名唤秋菊。排行金莲做第五房。
而古希腊的荷马曾提到,一名女奴可与20头耕牛交换。据法国学者格罗茨所引史料,公元前410年雅典人献祭所用牛的价格为平均每头51德拉克玛,不足同期奴价1..明那的1/3;前375年牛价涨至每头德拉克玛,不足同期奴价的1/56。由于蓄养奴隶费用高昂一名奴隶的年生活费相当于3--4头牛的价钱之和,因而凡购置并使用一、二名奴隶的公民,他在理论上至少可拥有8--16头牛。因此,那种认为拥有一、二头牲畜就自然可拥有一、二名奴隶的说法,是缺乏必要的史实依据的。可见,西方自古人贵物贱。
辽、金、元的奴隶制度
辽、金、元等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都是由原始社会刚进入到奴隶社会,他们的奴隶制非常明显,辽、金、元设置的“投下州县”是集体安置奴隶的地方。这和两河流域的亚述帝国、希腊的斯巴达奴隶城邦迫使大批的俘虏迁移到国内作为集体奴隶的做法是一致的。
“辽阿保机南侵汉地,俘虏大批汉族居民做奴隶。在阿保机和辽太宗时代,先后建立了许多这样的奴隶州县。如阿保机破代北&#shuhaige3;掠的汉民建龙化州,燕、蓟所俘建龙化县。以燕蓟的俘虏建临潢县,以渤海俘虏建长宁县。这样的州县有时仍然沿用俘户原属州县的名称,如以檀州的俘户建檀州,俘三河县民建三河县。这些所谓县民户少则一千,多也只四五千,其实只是奴役外族的寨堡。俘户州县起初当是属于契丹最大的奴隶主阿保机,皇后另有自己的州县。契丹贵族也各自占有这样的寨堡,称‘投下’或‘头下’。辽朝境内分布着大小奴隶主所占有的大大小小的‘投下’城堡,以奴役‘团集’的俘掠奴隶。”辽朝中期,奴隶制开始变为农奴制。“圣宗时,辽朝普遍实行赋税制。俘掠奴隶设置的投下州城,分赋税二等,工商税中、市井之赋归投下,酒税缴纳给朝廷。投下俘奴由此变为输租于官、纳课于主的‘二税户’。”
按照金朝的授田制度,女真奴隶主依照占有奴隶和牲畜的多少,占有不同数量的耕地。凡占有耕牛一具(3头),民口25,即授田四顷零五亩。民口包括奴隶和女真部落的平民,占田不能超过四十具。一个大奴隶主,有牛120头,民口以千,就可占地160多顷。金朝奴隶主在灭辽的作战中,曾经掠回大批的契丹、汉人作奴隶。对降服区的人民,采用强迫迁徙的办法迁到内地。如山西州县的居民被大批迁到上京以至浑河路,润、来、迁等4州的人民被迁徙到沈州,被迫卖身给女真人作奴隶。1180年,上京路女真人户出卖自己的奴婢,致使耕田者减少,金世宗下诏禁止。1181年,又禁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出卖奴婢,将田地租佃。1183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各地猛安、谋克户,每户平均占有奴婢不过口。金世宗时,皇室贵族仍然占有大批奴隶。1183年的统计,在京都宗室的将军司有户170,正口983,占有奴婢17880口,垦田3683顷。
成吉思汗“札撒”规定:军将在阵前俘获人口,即为私有奴隶。元朝建立后,蒙古俘掠奴隶的惯例并没有改易。大汗可随时把农田及田上的汉人赏给皇亲国戚----亲王公主或功臣之类。宋国破灭后所举行的一次赏赐中,少者赏赐数十户数百户,多者竟赏赐十万户。每户以五口计,一次就得到50万个奴隶。阿里海牙在对宋作战中,即在湖广俘降民3800户为奴。蒙古贵族有大量的奴隶,分布在北方广大地区,成为“驱奴”。
驱奴主要是外族,包括契丹、女真在内的北方汉人和部分征迁来的色目人。元朝一个中等官员就有上百驱奴,一个大使长(奴隶主)的驱奴成千上万,忽必烈宠臣阿合马就有7千多个驱奴。驱奴没有人身自由,是主人的私有财产。驱奴既要向使长缴租,也要向政府纳赋。元朝法律规定“驱奴与钱物同”,主人可以随意买卖或馈赠;大都有马市、牛市,也有人市,买卖奴隶。元初法律规定: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要把有罪奴隶交由官府处治,但如奴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奴隶无罪;主人无故杀死无罪奴婢,只是杖87;酒醉杀奴隶,减罪一等;元律还规定,私宰牛马杖100,奴隶不如牛马。主人可以对奴隶枷锁禁锢,刺面割鼻。奴隶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良民打死别人的奴隶,只杖170,罚烧埋银50两。奴隶不能和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为奴,称为“怯怜口”(家生子)。奴隶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奴婢。驱奴用以负担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业生产或军前服役。官府或诸王役属工匠,多是奴隶。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存在,人口众多。宋代农村,地主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的租佃关系得到了普遍发展。金元之际约半个世纪的战乱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批佃户被俘掠做驱奴,一批佃户被迫投充豪门自保,大批农民逃往江南。武宗至大时,大批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卖作奴婢;有的被贩卖到西域或海南。奴隶制度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江南地区也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
元灭宋时,在江南维持原有的制度,因而广大佃户主要分布在江南。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庙可有佃户数万。佃客婚娶,田主勒索财物。如无力缴纳,不能成亲。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田主可任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1302年的一件公文中说: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事实上,佃户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170,征烧埋银五十两。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杖罚较重。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份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元代自耕农户大量减少,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地被掠为驱奴,又有大量的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被列为‘民户’,要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往往被迫流亡。1283年,自北方内地流到江南的农民已有15万。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江南的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
蒙古奴隶主在对外战争中对抵抗他们的俘虏往往大批杀死,只留有手艺的工匠,大量的工匠被带回蒙古成为工奴。1217年,匠官史天倪所属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粮断绝,十死七八,工奴的处境十分悲惨。蒙古灭金后,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官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世代承袭为工匠,设官管领。1279年,籍人匠42万,立局院70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1281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30万中汰选万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官工匠有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这种制度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散处在地方州县的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有所不同。他们多数是散居农村的小手工业者,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多为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落。官府强征抄纸、作木、杂色等行业的工人去织造局,他们无法应役,只好出资雇人代替。不少人因此倾家荡产。
蒙元统治下的汉人、南人是贱民(奴隶)。任何一个蒙古人都可以随意侵占汉人的农田,任凭农田生出野草,以便畜牧。杀蒙古人偿命,杀汉人罚交一头毛驴价钱。汉人村里新媳妇的初夜一定要给蒙古保长,汉人连姓名都不能有,只能以出生日期为名,不能拥有武器,只能几家合用一把菜刀。元政府规定:禁止汉人打猎,禁止汉人学习拳击武术,禁止汉人持有兵器,禁止汉人集会拜神,禁止汉人赶集赶场作买卖,禁止汉人夜间走路。元政权为了试刀是否锋利,可以随便在街上抓人杀掉,蒙古人习惯将逃工偷懒的汉人抛入海中做为惩罚,最多的一次就将3万多汉人抛入海中。
明清的奴隶制度
明清两代继承了元代的奴隶制度,“大家僮仆,多至万指”(万历《嘉定县志》卷2“疆域志.风俗”),“人奴众多,今吴中仕宦之家,有至一、二千人者”(顾炎武《日知录》卷13,“奴仆”)。明清时代被称作“贱”的人,以奴婢为中心,还包括了娼优隶卒、世仆、堕民等贱民集团,以及雇工、轿夫、剃头匠、工、商等广泛的灰色地带。在与绅士对比时,一般良民也在贵贱之分下被归入“贱”的一群。皇帝以外所有的人都被纳入“对上服役、被下服侍”的等级制中,其中有专门服役于人而成为“贱民”阶层的。洪武九年,南京皇宫营建勤身殿,只因有官员把中等工匠误奏为上等工匠,朱元璋竟然要把这2000多个工匠全部阉割,幸亏有人竭力谏止,才使这些工匠免遭惨祸(修明陵的工匠都被闷杀了)。在明朝,不仅朝廷用宫刑,某些高级将领也滥施淫威,据《万历野获记》载,明英宗时,靖远伯王媪在征战某地时,竟将民间幼童阉割为奴,明英宗知道后并不干预。
明代皇帝一直把臣下当作自己的奴隶,任意侮辱。“上积疑其臣而蓄以奴隶,下积畏其君而视同秦越”《黄宗羲全集》第一册《子刘子学言》。太祖朝即有大臣“镣足治事”《明史》卷139《茹太素传》;明代皇帝对士人施之的奴役还体现于“厂卫”、“廷杖”和“诏狱”上。据《明史》刑法志,明代的廷杖之刑自太祖始;到正统时,“殿陛行杖”已“习为故事”。诏狱始于汉武帝,“明锦衣卫狱近之,幽系惨酷,害无甚于此者”。廷杖和诏狱是士人作为皇室奴隶的标记。成祖则在“巡幸”时,令“下诏狱者率舆以从,谓之随驾重囚”《明史》卷162《尹昌隆传》;正德朝“杖毕”了公卿即“趣治事”《明史》卷95。明朝官俸为历代最薄,百官之俸,最初皆取江南官田。后定明官禄,正一品月俸米87石,从一品至正三递减13石,到最低官级,正七品至从九品最后递减至5石。其后以绢以钞以银折算,也大抵依据此制。从官禄来看,明帝国的官员待遇同皇族相比,简直天上地下!
中国佃客农奴制度在明朝继续发展,明初由官家所占的官庄,其亩数已达全部民田1/7。明代皇室贵族的土地占有形式,大体上有三类:一类是皇室占的土地,称为皇庄或宫庄。皇庄的收入专供某宫后妃和未就藩的亲王的日常用度。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北京附近的皇庄有36处,占地37595顷多。武宗即位伊始,就增设皇庄七处,随后又增设苏家口皇庄24处,前后不足六年,共增设31处皇庄。如果按弘治五处皇庄共占地12800顷,每处皇庄平均占地2560顷的标准估计,则增设的31处皇庄占地就有79300顷之多。皇庄如此急剧扩展,大批民田很快被吞没,田地上的农民不是被赶走就是沦为皇庄的佃户。
另一类是藩属庄田,洪武时分封诸王就藩各地时就已建立。朱元璋广封朱氏宗室,几个儿子皆拥劲卒,居大镇,下诏严令群臣时时刻刻、无微不至地尊显朱氏皇族。他有24个儿子和1个侄孙,都建藩为王,有地有兵有钱。明朝的藩王都有5万石米的俸禄,还有钞二万五千贯,绢布盐茶马草各有供给,以至于最低的“奉国中尉”也有禄米200石。到了明末,这些只会在王府里配种生人的朱氏凤子龙孙,竞繁殖有几十万之众。《明史.食货志》记载,御史林润曾经分析说:天下每年供给到京师的粮食是400万石,而诸府的禄米是853万石,缺一半还多;以山西为例,山西留存的粮米是152万石,宗禄米是312万石;再以河南为例,河南存留的米是万石,而宗禄米是192万石。两省存留米的全部,还不足宗禄所需粮米的一半,更何况官员的俸禄、官兵的军饷都要从这里边出。
明中叶以后,各地藩王除兼并民田扩大藩府庄园外,还以子孙众多,生活困难为由,向皇帝乞讨附近的官地,来扩展自己的地产。正统五年(1440)甘肃庆王家拥有土地一千顷,大部分由占夺而来。1605年,四川省可耕地的70%掌握在诸王手中,20%为军屯土地,平民百姓耕种的土地只有10%。明代皇族亲藩大量兼并土地,而他们的土地享有免税的特权,造成全国1/2土地不纳税,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朝廷自天启年间(1621~1627)开始屡次向普通百姓加派“三饷”。1618~1637年,赋税竟增加了6倍。一亩农田产出只有6两银子,至少要交10多两银子的税。面对苛重税负,农地大量抛荒,农民流亡,最多时流民人数高达600万人之巨,占当时全国总人口数的1/8,导致了大规模农民起义的爆发。
万历帝的爱子朱常洵被封为福王,诏赐良田4万顷为食邑,这一数字相当于河南全省可耕地的很大一部分。因此,又不得不从其他省征用一部分民田。结果,河南、山东和湖广共有约二万顷民田被划归福王。此外,前内阁首辅大学士张居正的土地亦划归福王所有,同时他还得到了四川茶盐专卖权。福王的生活极其奢华,他在洛阳的王府造价高达28万两,是规定造价的10倍。李自成的军队于1640年攻入洛阳,福王府被放火烧了三天。崇祯年间,河南一省有八个亲王:开封的周王有良田一万余顷;南阳的唐王、汝宁的崇王、禹州的微王、彰德的赵王、怀庆的郑王,每家有良田大约数千顷到上万顷。卫辉的潞王有良田4万顷,大部分土地是在湖广。他除在河南、湖广两省占有良田四万顷外,还有皇帝赐的盐引专利。
第三类是勋戚中官庄田。“勋”指有爵位的功臣、世家,大部分是所谓的武臣;“戚”指后妃公主皇亲家族;“中官”即皇帝周围的宦官。贵族利用皇帝赐田的机会,可以兼并比赐田大很多倍的民田,或者把民田诬指为无主荒地,借以圈占。勋戚贵族兼并农民土地较皇庄有过之无不及,勋戚庄田在北直隶和京畿分布比皇庄为多,所以其兼并的规模也比皇庄为大。景泰二年(1451),贵戚汪泉霸占官民田地共达3千余顷。一些有权势的贵族除奏请的土地外,还接受所谓“投献”来的土地。投献是指有些土地所有者为了逃避苛重的赋役,自愿把自己的土地献给贵族,而自己则充当贵族庄园的庄头或佃客,以求保护。一些人竟然把小户农民的土地强行投献给权贵豪强,自身充当管家。成化时,皇亲王源的庄园原有赐田27顷,但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1220顷有奇,可耕者366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
除这三类庄田外,还有遍于全国的寺观庄田,占有的土地数也相当庞大。各类庄田的共同特点是,无论皇庄、藩府庄田或勋戚中官庄田乃至寺观庄田,所占的土地一律属官田性质,法律规定不得买卖。各地的官僚乡绅对民田的兼并也十分严重,如江南华亭的乡绅董其昌占有膏腴万顷。“大约自成化以来,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广东、福建等地先后出现一种现象:许多地区的农民,由自耕农或佃农的地位下降为一种类似农奴的佃仆。所谓‘佃仆’又称‘僮仆’,与地主不只是主佃关系,还有‘主仆名分’。他们虽然可以有妻子儿女和微薄家业,但社会地位犹如农奴。明代法律上禁止蓄奴,但许多官宦、豪富之家,多半蓄有男女奴婢。这种家奴大半用在家内使役,如被遣往庄田耕种,采用古代“免奴为客”的办法,便由奴认为佃,但与主人仍保持主奴关系,成为佃仆。”
明清两代的工商奴隶制十分发达,毕道村说:“马克思一再强调,只要工商业仍奠基于奴隶制、农奴制和原始公社之上,商品生产就决不会导致资本主义。然而,中国封建工商业的主要基石恰恰是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明清两代,人们蓄奴之多令人咋舌。有名的如王锡爵、钱海山、徐阶、李钦、和珅;睢州的褚太初、宁陵的苗思顺、虞城的范良彦、无锡的大地主邹望,河南的褚、范、苗、曾,麻城的梅、刘、田、李等强宗右姓所占有的奴婢都在千人甚至数千人以上。蓄奴范围之广,乃至连一些中上层农民也占有不少的奴隶。”
明初,凉国公兰玉令家奴贩云南私盐一万余引。永乐时,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和府州县官都收留大量的“军伴皂隶”,以“办纳钱财、买卖借贷”。宣德时,会昌伯孙忠以“家奴贷子钱于滨州”。景泰时,都指挥孙继宗、孙绍宗,指挥孙显宗及其侄子孙璘“起塌房”,“邀截客商,引盐发卖”,辽东巡抚都御史李纯放债催款:所用之人,全是家奴。彭城伯张瑾封王于江西,“道南京,令家人市货帛,载马船以归”。万历时,右都御史秦耀令家奴在无锡、苏州、常州开设典当十余铺,“每铺不啻二三十万金”。此外,著名官吏徐阶、朱国桢、徐显卿各以织布、缫丝、养蚕而闻名乡里,如其所述,这主要出于诸女仆之功。天顺时,常熟大户钱哗靠他的十三个奴仆发家致富。著名刻书商毛于晋,“家蓄奴婢二千指”,除用于耕种宅旁的二顷地外,主要用来刻书、校书。当时中国最大的几个商业集团,徽商、晋商、福建的海商,无一不是靠奴隶支撑其商业的。其中,徽商的资本最雄厚,而徽州同时也是中国奴隶最多、所受的奴役最严酷的地区。各家大姓,都蓄有大量的奴仆用于“营运”。明代各类史籍中提及的工商业劳动力,特别是官吏、地主、大工商业主在工商业中的劳动力,很少不是奴隶。类似“勋戚之家纵令家人开设店肆”,“今豪势之家用仆开店”之类的奏疏实是举不胜举。明代的各类小说,如《儒林外史》、《醉醒石》、“三言”、“二拍”等,凡是叙及行此事的,几乎都是奴隶。如《警世通言》中所讲的宋金,《醉醒石》中所讲的陈篪,都养了几个至几十个家丁专做私商勾”。
直至清末,曲阜孔府还蓄有经营着数十种手工业的几百名农奴工匠。掌握了土地并垄断了重要工商业的地主、官吏豢养了大批充当鹰犬的奴仆,将大批农民沦为各色农奴。如东汉至隋唐的部曲、徒附,唐宋之际的地客、火佃,明清的佃仆、雇工人等等。因此,以奴隶为其生产、经营骨干的中国各类地主工商业也同时基于农奴制度之上。奴隶制和农奴制之间的相互补充、协同。付衣凌先生说:“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凡是商业发达的社区,奴仆也跟着盛行起来。明清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江南、闽粤等省,同时也是蓄奴最多最严重的地区。”
清代后期对蓄奴制度进行削弱。清律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实际生活中,地主拥有不同程度的超经济特权,欺压凌辱佃户的行为,极为普遍。1727年,河南巡抚田文镜鉴于地主视佃户为奴隶,私刑拷打,淫其妇女,地方官徇私助虐,请求朝廷立法禁止。吏部和刑部议定例文: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照违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80;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将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清律中,低于凡人的还有雇工和贱民。雇工不是自由的人,他对雇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其劳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改‘雇工人’的律例,使大批农民工向着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过渡。
清代法令规定各级贵族占有的生产奴隶的最高限额为:亲王950名、郡王270名、贝勒215名、贝子170名、宗室公90名,其它各级臣僚都可合法地拥有数十名不等的壮丁奴仆。其限额远高于西汉,而这还仅是指生产奴仆,不包括家内奴婢。
崇祯11年冬至12年春,清军在畿辅、山东一带掠去汉民46万2300余人,崇祯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军又“俘获人民36万9千人”(《清太宗实录》)。顺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谕兵部“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清世祖实录》)。汉人奴隶遭受非人的虐待,大量自杀。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岁以自尽报部者不下二千人”(《清史稿》),由此推算,仅自杀的汉人,在满清入关前后几十年间,就不下10万人。被虐待致死的,更不在少数。由于满清的疯狂虐待,大量汉人奴隶逃亡,“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顺治皇帝颁布命令,“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顺治六年又改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为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决不轻恕”(《清世祖实录》)甚至投靠满清的大汉奸靖南王耿仲明,由于收留了逃亡汉人奴隶,也被迫自杀。
清初最大量的奴婢是皇庄和贵族庄园中的“壮丁”。他们被严格地束缚在土地上,从事极为繁重的农业劳动,备受虐待,毫无人身自由,壮丁反抗和逃亡甚多。以1745年的畿辅皇庄为例,460余名庄头所辖16800余名壮丁,大部分不从事生产劳动,庄头能驱使年久有益农务的壮丁仅290余名。清廷只好允许将各地皇庄上的壮丁交地方官“载入民籍”,共16000民壮丁拨出为民,只留290余名保留农奴身份。从雍正元年到八年,一系列的“除贱为民”的谕旨废除了相当众人的“贱籍”,但各地阳奉阴违,直到20世纪仍保留少部分的贱民。直到1909年2月6日,清廷才颁布诏谕禁止奴隶制,规定“凡从前旗下家奴,概听赎身,放出为民”,“其经放出及无力赎身者,以雇工人论”。
清初平民思想家唐甄在康熙四十年说:“清兴五十余年矣。四海之内,日益贫困:农空、工空、市空、仕空。……故农民冻馁,百货皆死,丰年如凶,良贾无筹。……吴中之民,多鬻男女于远方,男之美为优,恶者为奴。女之美为妾,恶者为婢,遍满海内矣。”
乾隆朝诗人魏来朋的《鬻子行》写道:潍北邑当丁丑年,沿海村落少炊烟。无麦无禾空赤地,家家真乃如磬悬。膝下娇儿莫能蓄,百许铜钱即便鬻。但令得主免饥饿,宁甘下贱为人仆。交钱交儿说分明,钱交儿不随人行。翁亦无奈强作色,驱之使去终不能。望儿挥手频频打,旁观谁是解救者?频打频来怀中藏,儿声长号翁如哑。
郑板桥的一首《逃荒行》,可看出在所谓“十全老人”弘历领导下的社会悲惨画面:十日卖一儿,五日卖一妇。来日剩一身,茫茫即长路。长路迂以远,关山杂豺虎。……嗟予皮发焦,骨断折腰臂。见人目先瞪,得食咽反吐。……道旁见弃婴,怜拾正担釜。卖尽自家儿,反为他人抚。……身安心转悲,天南渺何许。万事不可言,临风泪如注。
马戛尔尼回程路上写的“纪事”中强调:西方把汉族和鞑靼族混淆成了一个民族,可是清君却不这么看。“在欧洲,不论是波旁王朝还是哈布斯堡王朝的人,登上那不勒斯或西班牙的王位都无关紧要;君王完全与西班牙人或那不勒斯人同化。汉诺威人一旦掌握英国王权,他就不再是德国人了。相反,亚洲的君王念念不忘自己的祖根”。“过去了一个半世纪也没有把乾隆变成一个汉人”。鞑靼人说笑话总以汉人为靶子。“只要有人拿汉人说笑话,那些年轻的鞑靼王子就会兴高采烈。在取笑女人裹脚时,他们拍手叫好;但听到把鞑靼妇女的木底鞋比作汉人的帆船时,他们就恼火。地位最低的鞑靼人,在服从汉族官员时也会表现得十分勉强”。满清对一个奴隶的民族实行种族隔离是全面的,严禁不同种族间通婚,北京的整个北城都没有汉人,专供满人居住。宫内女眷(包括奴婢在内)无论如何只要清一色的满人:要防止一切种族混杂的情况。而宫内太监又毫不例外地全是汉人。这多有象征意义呀!让鞑靼人繁殖,让汉人绝种。英国特使发现中国“遍地都是惊人的贫困”,“大部分人全年只有一件衣服穿”,“我怀疑以前传教士(指明末传教士)的传记都是编造的”。要知道乾隆特意让英国特使去参观当时中国最富地区呢。马戛尔尼在日记中说:中国“自从北方或满洲鞑靼征服以来,至少在过去150年里,没有改善,没有前进,或者更确切地说反而倒退了;当我们每天都在艺术和科学领域前进时,他们实际上正在变成半野蛮人”。中国人生活“在最为卑鄙的暴政之下,生活在恐惧之中”。中国社会关系建立在一种愚蠢的形式主义基础上,所以人们“胆怯、肮脏并残酷”。这些在《停滞的帝国》一书中说得很详细。
马戛尔尼认为满清是衰败之世,没落之世,“最终它将重新堕落到野蛮和贫困的状态”,这个国家掌握全部权力的是帝国中最卑鄙无耻的家伙。一位聪明的道台对外国人说:“皇帝以下的所有官员都是坏蛋,全该杀掉,但杀了我们没用,下一任仍会和我们一样坏。”
自周初至清末,中国盛行家奴制。买来的奴隶称为奴婢,主人有随意使唤、打骂转卖以至转赠之权;如无力赎身,则世代为奴。统治者根本没有保护国民人身权的概念,民众因犯罪与债务沦为奴隶者比比皆是。清朝各帝三令五申,主子对奴才可以任意殴打、赠送或出卖。奴才无处逃避,因不堪痛苦,往往饮恨自尽;仅康熙一朝,报部自尽者,每年即达2000人。
清代蓄奴养婢之风极盛。“仕宦之家,童仆成林”;“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乾隆时旗人阿克当阿任淮关监督十余年,僮仆以百计。司书籍之仆八人,装潢补订又另有人。湖南藩司*寿在署家属四百余人外,养戏班两班。道光时的闽浙总督颜伯焘罢职回乡,随帅兵役、抬夫、家属、舆马仆从三千名。光绪时之督抚司道灯官,买置田园,私蓄优人壮丁不下数百。州县地方官多置僮仆以逞豪华,亲戚往来,仆从杂沓,一署之内,几至百人”。奴婢主要有四种:一是入关前后战争中所获得俘虏;二是入关后汉人投充为奴;三是有罪发遣为奴;四是贫民卖身为奴。清初,前两种占极大数量,后来典身卖身成为奴婢的主要来源。
中国的奴隶制一直延续到清代,甚至一直延续到近代和当代。尤其是到市场经济时代,奴隶制似乎有复归的迹象。现在很多企业里,大都盛行“依附主义”,员工依附老板,下属依附上级,就象古代社会的奴才依附主子一样,员工们大气不敢吭一声,对老板和主子言听计从,唯唯诺诺,实际上这是现代版的奴隶主义。奴性已经再次成为整个民族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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